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涂伊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凱銘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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