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冠帝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秀絨 訴訟代理人 黃仁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許文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1冠帝紙業有限公司游秀絨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12年12月5日24,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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