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38號原告 方伊廷 被告 徐漢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