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