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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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祭祀公業派下分配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己○○丙○○戊○○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田 即祭祀公業 王義龍 管理人、乙○○、丁○○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派下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