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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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正芳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芳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鈞院詳查後確認被告林正芳實無犯罪行為,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為無罪之判決,被告實有出國參加各項專業學術會議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林正芳因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5月9日裁定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在案,茲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已經本院於100年9月13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判決聲請人無罪,則前述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即失其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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