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俊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李俊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20時│100年7月間某日至│100年9月間某日至│││許至103年2月11日│100年9月15日前某│100年11月15日前│││凌晨0時5分│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4508、4728號│12591號、107年度│12591號、107年度││││偵字第15747號│偵字第157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4│109年度簡字第14││事實審││1137號│號│號││├────┼────────┼────────┼────────┤││判決│103年9月30日│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4│109年度簡字第14││判決││1137號│號│號││├────┼────────┼────────┼────────┤││判決│103年10月29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6218號│14064號(編號2至│14064號(編號2至││││7判決應執行有期│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間某日│101年1月間某日至│101年7月間某日至│││至101年1月15日前│101年3月15日前某│101年9月15日前某│││某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12591號、107年度│12591號、107年度│12591號、107年度│││偵字第15747號│偵字第15747號│偵字第157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109年度簡字第14│109年度簡字第1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109年度簡字第14│109年度簡字第14││判決││號│號│號││├────┼────────┼────────┼────────┤││判決│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4064號(編號2至│14064號(編號2至│14064號(編號2至│││7判決應執行有期│7判決應執行有期│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7│├────────┼────────┤│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間某日至│││101年11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91號、107年度│││偵字第157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事實審││號││├────┼────────┤││判決│109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判決││號││├────┼────────┤││判決│109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064號(編號2至│││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