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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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葉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日鈞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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