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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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
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及乙○○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肆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及乙○○前因被告丙○○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保刑字第356號、97年刑保Ⅰ字第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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