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犯罪前科「甲○○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雄交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罰金1萬元確定;復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8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2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且酒測值高達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04毫克,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959號被告甲○○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503巷1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29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2月2日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復於99年7月1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縣過埤路某工地內,飲用啤酒4、5罐後,欲返回其住處,明知其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控制力與注意力已因酒精而嚴重減損,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輕型機車,沿過埤路往拷潭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6時50分許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與高鳳路口,因不勝酒力而蛇行駕駛,遭警方攔停臨檢,現場對甲○○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04毫克,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佐。又參考外國之認定標準,酒精濃度呼氣已達0.55MG/L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法88檢字第1669號函可參。本件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值經換算為1.04MG/L,顯逾上開標準,客觀上當有造成道路交通往來之抽象危險,且被告經員警觀察結果,出現駕駛蛇行、車身搖擺不定等操控能力欠佳之情形,有上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稽,悉足徵被告駕車當時已經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甚明,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曾世宗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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