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李姵岑 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2,000元。
㈡聲請人雖稱其所有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52/10000暨其上建物101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8樓之房屋,以及車位1個,價值共計580萬元。惟未具其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茲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就其所附財產說明書不足之處予以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財產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