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搶奪、加重搶奪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搶奪、加重搶奪等叁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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