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0號、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二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一日止更犯連續加重竊盜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0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誤載為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