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被告甲○○(原名 簡志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