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廖辰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廖辰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18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確定,至109年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1月28日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18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月16日確定,至109年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1個,係被告犯上開罪名所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臉書「愛做夢─大台南全新、二手賣賣市場」網頁翻拍畫面、鑑定報告、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拍賣物品照片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