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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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 梁彰能 相對人 洪振哲 上列抗告人因與洪振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准予強制執行之利息,於超過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多年未與相對人聯絡,更無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相對人之記憶,系爭本票為偽造或變造。又相對人從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且相對人於原審所主張之提示日均為發票日,顯見相對人係於發票日即行提示,屬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不生提示效力,難認相對人得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准予強制執行,原裁定有所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倘就票據是否偽造或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再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債務人如主張本票未經執票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此亦屬實體問題,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之。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並免除作成拒證書之如附
表所示之系爭本票,詎於110年11月5日經提示後,未獲支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卷【下稱司票卷】第13至17頁)。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查抗告人所提系爭本票,其形式上已載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之姓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是系爭本票業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而為有效之票據,而依前開說明,系爭本票既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聲請人本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
㈡抗告意旨主張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復主張相對人到期前
而為付款之提示,不生提示效力等語。惟查,系爭本票載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文字(見司票卷第13至17頁),且因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狀與聲請狀所附附表關於提示日期之記載有異,其於113年5月6日陳報狀載明係於110年11月5日提示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已表明遵期提示,並以見票日起算遲延利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其主張相對人未提示或未到期而提示系爭本票乙節,負舉證之責,就此抗告人並未提出足以推翻或反證相對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證明,本院形式上審認本件已符追索權行使之要件,是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行使追索權,乃合法有據,並就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提示日即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原裁定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所為之裁定,自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原裁定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抗告意旨另主張抗告人未曾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為偽造
或變造等語,惟關於系爭本票是否係偽造或變造,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原審裁定)利息起算日(本案裁定)票據號碼1110年7月30日30萬元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2110年7月30日30萬元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3110年8月27日20萬元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7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4110年8月27日20萬元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7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5110年9月6日30萬元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6110年9月6日30萬元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7110年10月5日40萬元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5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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