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星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星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星頡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21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情,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