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05號
上訴人 陳佳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勇全 等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萬2,62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