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八二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七О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未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竹檢崇護丁字第一三七三五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0九號判處有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判決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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