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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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 陸伍 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本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海洛因淨重0.六五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六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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