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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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冠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2年度緩字第3237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PPLEIPHONE」商標之金屬電池後蓋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699號被告郝冠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PPLEIPHONE商標之金屬電池後蓋共7件(詳如102年度綠字第709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綠保管字第709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經鑑定確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6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PPLEIPHONE」商標之金屬電池後蓋共7件確為仿冒品,此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臺北分隊扣押物品照片14張、鑑定人張○茹民國102年2月1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中譯文)、鑑定人賴○銘102年4月3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中譯文)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699號卷第55頁、第57頁、第61頁、第73頁),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APPLEIPHONE」商標之金屬電池後蓋共7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