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盛隆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6+1)×
10×34=5,780】)。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工作,如有應提出現有工作自民國102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或薪資單、在職證明。
三、聲請人除領取身心障礙補助外,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項目(包括膳食費、水電瓦斯費用、電話費、網路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另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收入總額為41萬3,08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共32萬2,200元後之餘額9萬0,880元作何處理等情,詳為說明,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聲請人應詳細說明無法清償債務之原因。
八、聲請人之養女 段昕 語已成年,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是否有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房租、水電瓦斯費用?有無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如有,金額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