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541號聲請人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相對人 謝慧子
謝惠如 謝翔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謝進田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進田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1月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謝進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弄○號7樓)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年11月2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可參。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票影本及給付醫療費用承諾書可佐。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