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051號債權人 蘇柏彰 即聯峰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聖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重覆聲請(前為105年度司促第21550號),如
是,並請敘明其原因及補正105年度補1669號業已駁回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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