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炎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