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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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03號聲明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戊○○聲明人己○○
3樓法定代理人甲○○
庚○○
上列2人住臺中市聲明人等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86條之規定,需由其父母共同法聲明人丙○○之法定代理人戊○○庚○○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上蓋用印用印鑑章則請檢具印鑑證明書。
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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