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惟債權人未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致本院無從得知是否已於發行後一年內提示該支票,故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支票(票號BTA0000000、BTA0000000、BT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三件,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附表二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5月30日│350,000元│98年6月1日│BTA0000000│└──┴─────────┴───────────┴───────────┴───────────┘┌────────────────────────────────────────────────┐│附表二:98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臺幣)│││├──┼─────────┼───────────┼───────────┼───────────┤│002│97年5月6日│500,000元│BTA0000000│駁回│├──┼─────────┼───────────┼───────────┼───────────┤│003│97年4月6日│800,000元│BTA0000000│駁回│├──┼─────────┼───────────┼───────────┼───────────┤│004│97年3月6日│500,000元│BTA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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