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陽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陽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陽明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裁定及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6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962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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