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於民國95年4月28日,經本院以95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確定。復因於緩刑宣告期間內更犯職役職責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8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24日法矯字第0999041003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0年11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28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9年9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9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