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1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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