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許智傑 相對人 蘇吳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
7條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新址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皆影本)、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件信封正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