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4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九十九年度北簡救字第七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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