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秉玉 被告 蔡清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