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5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98年度審聲字第4580號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案號│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97年03│本院97│97年│均同左│97年│││害防制│刑8月│月02日│年度審│12月││12月│││條例││某時│訴字第│11日││29日││││││3532號││││├─┼───┼───┼───┼───┼──┼───┼──┤│2│毒品危│有期徒│97年03│本院97│97年│均同左│97年│││害防制│刑4月│月02日│年度審│12月││12月│││條例││某時│訴字第│11日││29日││││││3532號││││├─┼───┼───┼───┼───┼──┼───┼──┤│3│毒品危│有期徒│97年11│本院98│98年│均同左│98年│││害防制│刑6月│月23日│年度審│06月││07月│││條例││18時55│簡字第│11日││06日│││││分許,│3350號││││││││為警查│││││││││獲後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附註:││編號1至編號2:││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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