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3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三行內關於「板監裁字第裁41-A00YHK140號」應更正為「北監蘆字第裁46-AX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解釋於交通事件裁定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三行內關於「板監裁字第裁41-A00YHK140號」,顯係「北監蘆字第裁46-AX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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