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嚴家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5,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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