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加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 方明福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代表人 游省 正訴訟代理人 李源瑞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代表人 劉耀欽 訴訟代理人 陳學信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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