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淑惠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34×10=2,380)。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56,209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具體說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4年4月2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2年4月2日至104年4月1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另請聲請人說明於更生聲請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載之日常生活支出部分(例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雜費、室內電話費)是否有與配偶依2分之1之比例分擔。
七、請聲請人詳加說明目前之工作狀況、任職之公司暨其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單)以玆證明。
八、請提出本人及配偶101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聲請人提出現住居地址最新之租賃契約,並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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