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自訴乙○○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