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373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何雅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孫藝璋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剩餘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