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373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何雅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孫藝璋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剩餘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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