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設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路○段○○○號尚好禮品店之負責人,明知「CHANEL及圖」、「LOUISVUITTON及圖」等商標圖樣,分別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香奈兒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路易威登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在案(其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期間等均如附表二所示),享有商標專用權,竟圖販賣仿品牟利而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起,連續向不知名之成年男子販入仿印有前開商標圖樣之旅行袋、手提包、皮夾、零錢包、鑰匙圈等商品數批,其中皮夾內尚附有偽造依習慣表示為香奈兒公司出品用意證明私文書之保證卡,併同上開商品在上址展售販賣,足以生損害於香奈兒公司、路易威登公司及消費大眾;迨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經警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赴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附表一編號一之商品內含偽造香奈兒公司保證卡)。
二、案經香奈兒公司及路易威登公司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扣案及商品相片等存卷可資佐證又「CHANEL及圖」、「LOUISVUITTON及圖」等商標圖樣分別為香奈兒公司及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專用權之註冊商標,亦有各該商標註冊證影本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經檢察官勘驗結果,在商品上可見有如附表二商標圖樣的標示,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被告雖猶以不諳外文,不知皮夾內保證卡之用意云云置辯,然皮夾內附之保證卡,依習慣表示為香奈兒公司授權、出品用意的證明,應以私文書論,被告以販賣皮件等商品為業,對產品內附保證卡之用意,殊難諉為不知,所辯即無可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以一販賣行為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恣意販賣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營取差額利得,既侵及商標專用權人之商譽及利益,亦危害消費者權益及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應予非難,兼衡其販賣仿品之數量、期間,及犯後終能供認無隱,非無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資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憑,此次因囿於貪念,致罹刑章,事後已賠償被害人損害而達成和解(見卷內和解書),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主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皮夾內附之保證卡,應認為仿冒商品之一部而併同沒收,即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建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商品數量(單位:個)
一CHANEL皮夾八
二CHANEL戒指二
三CHANEL別針一
四CHANEL項鍊一
五CHANEL包裝盒四
六LV旅行袋一
七LV手提包十九
八LV皮夾十九
九LV零錢包十三
十LV手機袋三
十一LV鑰匙圈一
十二LV皮帶一
十三LV包裝盒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