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游韻芳
訴訟代理人  洪純斐
被   告  辛素珍
       辛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
5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辛素
珍娟、辛石順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675元、43,
706元,均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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