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姵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9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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