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6號被告甲○○
之1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具保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之事實,有本院97年4月9日刑保字第0000923號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命警拘提亦未果,顯見被告甲○○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依法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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