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6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心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心慧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參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所載「(毛重0.6110公克、淨重
0.2350公克)」應更正為「(淨重0.2350公克、驗餘淨重
0.2309公克)」。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為證據。
二、按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蔡心慧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服飾網拍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袋(驗餘淨重
0.2309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4631號被告蔡心慧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20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心慧明知四氫大麻酚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103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上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白 」之成年男子取得四氫大麻酚1袋(毛重0.6110公克、淨重0.2350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11月21日5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查獲,而扣得上揭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心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袋(毛重0.6110公克、淨重0.2350公克)可資佐證,此外,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4張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4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袋(毛重0.6110公克、淨重0.2350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檢察官李安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