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民航鵬遠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 王海生 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寧 當事人間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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