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0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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