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六八號
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州分行法定代理人 樂秀中 代理人 林慧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許銘士 │北銀景美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參拾貳萬參仟陸佰肆│0000000│││││││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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