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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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11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4年2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22-1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2樓,違規之行為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市世貿中心,均非本院管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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