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固已經法院判刑確定。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聲請人縱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時,亦應由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四十三年臺上字第四四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卓),本件聲請人未依法向檢察官請求,逕向本院聲請,顯然於法無據,自應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附件:(刑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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